《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今日表决通过
2017年1月20日下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并通过,以最严的法治保障,落实中央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建立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最严监管的长效机制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各方近两年的努力,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在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听取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后,经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次修法工作着力“三个坚持”: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的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期盼。
《条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本市现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文数量,从六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一十五条,其中,全新条文五十三条,修改条文五十五条,修订幅度达93.8%。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相关的政府职责,着力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缝隙;设置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源头治理,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落实生产经营各环节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本市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增设食用农产品一节,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总结本市有关网络餐饮服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探索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满足市民日常饮食需求相结合出发,着力加强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根据食品安全的实际,扩大了监管的覆盖面,强化了重点食品和相关业态的监管;延续和固化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事故处置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法律底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下一步,本市将按照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这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努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