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19.02.2015  19:38

为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推进本市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

二、考核内容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考核标准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100分)

1.制定年度法制工作要点;(10分)

2.按时报送各类法制工作材料;(28分)

(1)年度法制工作总结;(10分)

(2)季度工作大事记;(12分)

(3)普法规划、普法工作总结等其他法制工作材料;(6分)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5分)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及报送备案工作;(5分)

5.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统计信息网公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5分)

6.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各项配套制度;(5分)

7.建立健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及统计违法单位法人谈话制度;(5分)

8.按照规定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具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条件;(5分)

9.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信息,年度报送数不少于6条;(12分,全年报送数为0的不得分,每报送1条得2分;超过6条的报送1条附加2分,被国家采用1条附加2分)

10.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法规培训;(5分)

11.参加统计法制工作例会并完成各项交办任务;(5分)

12.积极组织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征文、征稿活动;(5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附加5分,获得市级奖项的附加3分)

13.统计法制工作台帐齐全,并及时归档。(5分)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100分)

1.制定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10分)

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开展有关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20分)

3.积极组织机关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10分)

4.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60分)

(1)编印统计法制宣传资料、制作统计法制宣传品;(10分)

(2)每年举办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10分)

(3)结合年定报布置会议宣讲统计法律法规;(10分)

(4)举办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讲座;(10分)

(5)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宪法宣传周、统计法制宣传旬、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及其他重大宣传活动等开展统计法制宣传;(10分)

l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举办大型普法宣传活动;(附加5分)

l面向社会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等普法宣传活动。(附加5分)

(6)结合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5分)

(7)充分利用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广告、横幅、黑板报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5分)

l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媒体开设以案说法、专家访谈等栏目宣传统计法。(附加5分)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100分)

1.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40分)

(1)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5分)

(2)对上一年度执法中发现的违法单位进行回访检查;(5分)

(3)结合统计重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30分)

l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执法检查任务;(20分;超额完成计划的,超过10%,附加5分)

l检查前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5分)

l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5分)

2.查处统计违法行为(40分;每查处一起案件20分,超过2起的每查处一起附加10分)

(1)对涉嫌统计违法的行为及时立案;(每起案件4分)

(2)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每起案件4分)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每起案件4分)

(4)未发生经行政复议或诉讼后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每起案件4分)

(5)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每起案件4分)

(6)认真、及时办理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每起案件附加5分)

(7)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每起案件附加5分)

3.统计执法监督(20分)

(1)严格执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备案、报告制度,并按要求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例;(3分)

(2)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自查工作;(5分)

(3)及时报送《上海市统计执法情况统计表》。(12分)

四、奖项设置与考核办法

(一)奖项设置

综合奖一项:统计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单项奖两项:统计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和统计执法检查先进集体。

(二)考核办法

1.基本原则

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工作采取统一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根据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上一年度统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最终确定考核分数和考核等次。

评分方式主要采取扣减法,考核的基本分值满分为100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附加得分。各项工作按照目标要求完成的得到相应分值,完成质量不佳的酌情扣分,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得分。

2.奖项评选

(1)单项奖的评选

根据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在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得分情况,分别评选出统计法制宣传先进集体和统计执法检查先进集体各若干名。排名原则为先按基本分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情况下附加分高的排名在前。

(2)综合奖的评选

根据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各单项工作的得分情况,先将统计法制基础工作、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项工作的单项得分(包含基本分和附加分)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得出评选对象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出统计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三项工作的权重分别为20%、30%和5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由市统计局法规处、上海调查总队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并通报表彰。

(二)考核标准中涉及的反映各项工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报送资料不全或迟报的酌情扣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三)本办法由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沪统字〔2009〕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