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浩在上海市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1.07.2014  23:04

(2014年7月11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20周年。《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劳动基本法,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确定了我国劳动法律的基本框架,推动了劳动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较为系统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有法可依,劳动者权利得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劳动法》颁布20年以来,在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社会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海贯彻实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一是多层级的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体系逐步形成。市人大先后颁布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等政府规章,并根据《社会保险法》调整了本市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还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对规范本市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二是多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在企业内部推行集体协商机制和职代会制度建设,搭建了企业和职工有效沟通的平台,形成了运转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了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逐步向街镇层面延伸,为上海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机制性作用。同时,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等,加强顶层设计,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了全市劳动关系领域的许多重要问题。三是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日益完善。在全市推行“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模式,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全面建立市、区(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院,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为有效化解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专业力量。建立了欠薪保障制度,健全了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处置机制,在维权维稳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
      《劳动法》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创造了改革条件;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力推动了上海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促进了本市民生保障的持续改善、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就业质量的逐步提升,以及工资水平的稳步增长;营造了依法用工的环境,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总结成绩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本市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比如,就业压力仍然较大,就业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企业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仍然较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发易发群发特点,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难度较大。这些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解决不好,就会损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一定要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贯彻实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进一步推动劳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执法监察和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贯彻《劳动法》的良好环境
      《劳动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为一系列劳动保障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了立法方向,其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遵循。我们要进一步推进贯彻执行,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上海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是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要切实做好《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改工作,着重解决工资集体协商、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根据上位法规定和上海发展实际,适时启动修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同时,要配合做好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为集体合同、企业民主管理、劳动基准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积极建言献策,促进劳动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二是要强化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好的法律,不能严格执行,等于一纸空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完善“网络化”、“网格化”的监察模式,增强基层执法队伍力量,严格依法查处各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完善企业用工情况网上备案等制度,发挥好劳动用工管理监督服务平台作用,督促和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三是要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运用各种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要引导企业依法用工、依法管理,引导职工依法理性主张权益、表达诉求,使劳动关系双方在机制、制度的框架内,协调劳动关系、调整利益矛盾,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二、聚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大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确保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推动力量。我们要树立和谐劳动关系也是经济发展软实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念,扎实做好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职代会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企业内部和区域、行业等多个层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有利于把利益协调纳入制度框架,使劳资双方开展有效的沟通协商。要重点推动单个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以及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行业性集体协商,在提升协商的实效上下功夫,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发展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特有形式和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认真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人大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诚信监督为主要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大力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面提质,切实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要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方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要加强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配强人员力量,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加强裁审衔接,形成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既与时俱进又稳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标准。要加强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的应对能力,妥善处理推动经济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三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在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强化源头介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处置能力,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关停并转迁”,确保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三是要运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载体,引领和谐共赢的社会共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统一起来,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和谐共赢的重要载体。要以建设“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要完善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参加创建的积极性,激发职工参与创建的热情,让广大职工群众成为企业创建的内推力。要进一步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方法,建立健全一套可执行、可监督、可评估的指标体系,不断把创建活动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要不断扩大创建活动影响力,更大程度上向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覆盖,向企业集中的园区、街镇、楼宇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创建局面。
      三、齐抓共管、各方协同,努力形成贯彻《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合力
      协调劳动关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企业、社会等方方面面,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是各级人大要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要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要把劳动关系领域的执法监督重点,放在劳动者权益的实现状况上,注重了解职工群众对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情况的评价,指导和督促政府部门、企业等相关主体切实履行职责。当前,市人大正在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调研,进一步督促条例的贯彻落实。在适当时候,市人大还将要对规范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二是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发挥协同作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联合调处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发挥好宏观调控、规则制定、市场监管、提供服务的作用。工会组织要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强化依法维权能力,引导、帮助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代表组织既要代表企业表达立场,也要履行宣传引导职责,引领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带动企业主动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三是相关部门和方面要切实履行职责。司法机关要提高化解矛盾效率,进一步强化审判和调解力量,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防范、监督和处罚力度。其他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在推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过程中找准定位,切实履行职责,承担社会责任。
      同志们,今天我们隆重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是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好以《劳动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制度。让我们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严格执行法律,全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劳动关系建设,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