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限期登记通告

22.07.2014  02:07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3〕9号)精神,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都应当依法参加本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

请至今尚未参加普查登记的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在2014年3月31日前联系所在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按时参加普查登记,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表。对于不按时参加经济普查登记、不如实提供经济普查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联合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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