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20.07.2016 21:39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
本文来源: 财政局
20.07.2016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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