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20.07.2016  21:39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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