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正式施行
03.03.2017 04:34
本文来源: 气象局
3月1日起,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沪施行。
《办法》共设7章43条,涵盖了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基本版块,合理权衡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对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制度设计和上位法细化。
据市气象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结合上海气象灾害发生特点,通过立法将上海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予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健全政府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建立了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政府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具体工作的考核。二是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创设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确定重点单位名录,规范重点单位的防御职责。三是落实气象灾害的预防职责,把建设气象安全街镇作为全市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优先领域。四是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立法推动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的开展,指引城市气象服务的发展方向。五是加强社会共治,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专设“社会参与”一章,明确基层自治组织职责,规定了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方式,并对行业组织自律、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社会影响面较大的领域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特别提到,《办法》的出台使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及流程更加明确。比如,当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托幼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并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而企事业单位则要立即停止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和活动,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外,对于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宋茜)
本文来源: 气象局
03.03.2017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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