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相关情况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7月30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举措。
(一)
据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201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并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车辆非法客运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危及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也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车辆非法客运的整治工作,并多次做出工作部署,坚决遏制“黑车”蔓延的势头。此次制定《办法》,是对2010年制定的、并经两次修正的现行政府规章《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作的废旧立新,旨在强化和完善查处非法客运的措施、手段,提高查处工作成效,形成长效机制。《办法》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上海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之一。 近年来,本市非法客运现象存在一定程度的蔓延趋势,整治形势较为严峻。“继续整治非法客运、维护交通秩序”再次被列入2014年度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办法》在分析、总结过去查处非法客运的实践工作经验基础上,一方面,依照市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现行《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另一方面,对如何破解查处工作中面临的取证难、处罚难等法律问题作了立法上的探索。此外,还充分运用信息手段,有机衔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机制,实行对非法客运的综合治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意味着在政府规章层面上,查处措施更为有力,执法行为更为规范,将成为本市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之一。
第二,《办法》进一步完备了本市在查处非法客运领域的法律资源。 对于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本市以往主要按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和现行政府规章《规定》(2010年)等规定,作为本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的依据。2014年6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此次制定的《办法》,严格依照人大《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并紧密针对当前非法客运的特点,对查处对象、证据采集、处罚措施、车辆处理、综合治理、信息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办法》实施后,将成为本市查处非法客运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5条,与现行《规定》相比,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了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范围
近年来,本市每年查获的假冒出租汽车(即俗称的“克隆”车)均超过500辆,几乎占被查获的全部非法客运车辆的1/3。现行《规定》仅针对驾驶“克隆”车的驾驶员进行非法客运的行为进行处罚。实践中,执法部门还发现,“克隆”车之所以能够出现,很大部分是社会上一些个人为这些准备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车辆改装服务,比如将车辆喷涂成出租车专用的车身颜色,提供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等出租车专用营运设备;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的改装窝点。这些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行为是在源头上帮助社会车辆“摇身一变”成为假冒出租汽车,因此,在处罚“克隆”车驾驶员的同时,也必须实行源头管控,将查处环节前移,追本朔源,追究提供车辆“克隆”服务的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规定》对此存在管理上的空白。为此,《办法》相应扩大了查处范围,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社会车辆提供上述“克隆”服务;违反者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二)增设了对召车信息服务商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
近一年来,手机软件召车服务发展迅速。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人工电调,手机软件打车等新型的召车服务方式对于方便乘客出行、提高服务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政府管理部门也发现,在手机软件打车服务运营过程中,少数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助长了非法客运行为。为此,《办法》相应增设了监管措施,要求召车信息服务商必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营运资格的认定;对于经认定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对于违反上述规范要求的,管理部门将对服务商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三)明确查处非法客运的证据类型
破解取证难题是这次《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执法中,对于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比较单一,尤其是非法客运属于“一对一”经营模式,需要取得“黑车”驾驶员与乘客交易的直接证据;在乘客不愿作证的情况下,获取直接交易证据十分困难,执法往往因此受困。因此,针对非法客运的具体特征,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办法》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这为突破取证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途径。同时,《办法》也重申,所有的证据都应当采用合法方式取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效。
(四)对非法客运实行综合治理
提高查处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充分运用各方面管理资源,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为此,《办法》将查处非法客运工作与本市其他四个领域的管理机制实行了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一是,将查处车辆非法客运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将非法客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三是,将违法行为人的相关处罚信息纳入社保部门对本市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四是,将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以及非法客运车辆的信息纳入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如果有人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查获的,不但会因为非法客运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其本人在居住证办理、就业、子女入学、个人征信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二)
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市政府常务会议最近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今年6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和《办法》都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整治非法客运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杨小溪通报了近期本市非法客运整治情况和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一、今年上半年非法客运整治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整体合力,加大整治非法客运力度,今年上半年特别3月5日至6月5日,市整治非法客运有关部门不断深化联合执法机制,在全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围绕114个重点区域强化巡查、固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刑事”措施从严处罚,大部分重点区域客流高峰时段非法客运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共查获“四轮”非法客运车辆1539辆(已超过2013年全年查处量),查获“克隆出租车”308辆。
二、堵疏并举,完善公共交通配套
截至6月底,优化地面公交线路46条(新辟25条,调整18条,撤销3条),开通134条社区巴士线路(最后一公里)。轨交12号线、16号线沿线站点的衔接换乘问题,松江莘闵、奉贤南桥等地区出行问题,浦东机场“红眼”航班乘客夜间出行问题等,得到妥善解决。延长217条公交线路的末班车时间,实现与所有轨道交通站点对接,地面公交末班车均在轨道交通结束营运15分钟后收班。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市交通委作为两部新法新规执法主体之一,将充分发挥市联席办的统筹协调作用,认真贯彻《若干规定》、《办法》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行为。
(一)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以8月1日《规定》、《办法》施行为契机,持续至年底开展新一轮集中整治,并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多方联勤联动,综合运用执政资源,强化源头管控。
(二)切实推进属地管理。 以纳入基层“平安社区”建设为契机,强化区、街镇两级政府责任,推动属地管理重心下沉到街镇,落实重点区域“一点一方案”,形成市、区、街镇三级联动格局。指导各区县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完善硬件隔离设施,增设出租车候客点,加装高清视频监控。通过第三方实地暗查和民意测评,对整治不力的区域定期进行情况通报,督查督办整改情况。
(三)探索创新管理手段。 加快建立非法客运车辆和人员相关信息的监管信息档案,并形成交通与公安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结合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合法就业、合法居住的要求,探索将查获的非法客运人员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居住证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四)进一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结合轨交站点规划,同步考虑公交中途站、枢纽站、出租车候客以及慢行系统配套,在新建轨交站点50米范围内需配套建设中途站或枢纽站,实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小区一次乘车可达轨道站。同时,围绕大型居住区及新村小区,以及新建轨道交通线路和公交枢纽等,构建“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网络,尝试采用新能源小型巴士打造连接居民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大型商场设施等客流集散点环形交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