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9.03.2019  13:51
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农委)、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银行:   为加强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推动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完善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政策的意见》(沪府办规[201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资金”)是指本市专门设立用于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利息收入、运用担保资金开展业务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进行运作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四条   农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本市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业务范围包括:   (一)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种植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二)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领域。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   第五条   对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第六条   农业担保资金重点扶持对象是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且符合第四条业务范围内的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符合上述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第七条   申请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   (四)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五)无涉及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申请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三)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率一般为担保额的0.5%—1.5%,由担保中心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情况具体确定。   第九条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可通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和合作银行推荐两种方式办理。   通过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方式申请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或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下属机构)提出推荐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送审材料。农业主管部门(包括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下属机构)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应出具推荐表(详见附件)。   (二)贷款主体凭推荐表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开展贷前调查,对同意贷款的,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材料报送至担保中心。   (三)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对同意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再由合作银行与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通过合作银行推荐方式申请的,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主体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开展贷前调查,对同意贷款的,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材料报送至担保中心。   (二)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对同意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再由合作银行与贷款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条   担保中心应于每季度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发生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并抄送区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主要内容为上季度新增担保业务情况、累计担保业务情况、风险代偿和追偿情况等。担保中心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情况和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第十一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一旦出现代偿,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分别由农业担保资金承担90%,银行承担10%。   农业担保资金承担的代偿损失和费用支出,在扣除各项收入和追偿所得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于每年三季度将当年代偿补充资金预计数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次年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上年度代偿补充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银行代偿通知书和代偿资金凭据;   (三)上年度各项收入和追偿所得;   (四)与其他机构合作产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补充资金全额拨付至担保中心用于补足农业担保资金。其中应由区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上缴市级财政。财政资金结算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当年区级财政资金承担的代偿损失资金和项目情况告知各相关区。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在代偿后应积极追偿,追偿所得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属于归还农业担保资金的部分,返回农业担保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核销条件的,由担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核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对担保中心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其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担保户数、放大倍数、风险控制、为农服务等情况,建立持续性和政策性并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有关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或与被担保对象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代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338号)同时废止。在沪府办规[2018]20号文施行之日前已经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代偿损失处理仍按照沪农委[2015]3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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