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26.03.2018  21:00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2号)   2017年5月底,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的工作实际,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本次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情况对3号文进行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对附件2的修订   附件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声明书》”修改为“《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具体承诺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廉洁承诺   本人未收受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与供应商无利害关系承诺   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供应商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熟悉业务承诺   1.本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2.本人熟悉本项目商务、技术的评审内容。   (四)遵守评审纪律承诺。   1.本人未接受其他评审专家委托代为评审。   2.本人已将所携通讯工具交由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本人将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4.本人将履行保密义务,不与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泄露评审文件及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同时,承诺书上附上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以便评审专家查阅。    二、对原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修订   3号文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抽取失败的处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但应在评审前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补录相关人员信息。   自行推荐专业人员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条(应急情形的处理):“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录。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删除了第十八条规定,同时第二十条修改为:“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持完全一致。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解读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已于2017年财政局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