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15.01.2016  14:3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沪财教〔2011〕10号),经评估继续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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