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公积金提取审核

11.02.2017  14:02

   解读公积金提取规定

  购房提取申请放宽到五年内

  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

  证明材料新增资金来源凭证

  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该类凭证包括:(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两种情况可外省市购房提取

  职工在本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同一房一个自然年提取一次

  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对广大遵从法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常合理提取并无影响。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本报讯(见习记者迟腾)昨日,本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下转◆8版

  (上接第1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对骗提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核措施的细化,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市民可以登录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查询《通知》和《操作细则》的具体内容。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