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
(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做好就业创业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相关工作开展,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及《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等文件,本市层面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等文件,鉴于本市创业贷款担保主体的变更、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性文件《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沪财社〔2012〕68号)到期、创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主体的工作职能有所扩展等情况,为保障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推进,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主要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总体原则、相关部门职责、贷款品种、申请对象、申请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办程序、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贷款逾期和代偿、文件有效期等相关方面,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作了原则性规定。
实施办法相比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 创业担保贷款品种:根据目前本市创业贷款情况,对原有的贷款品种进行了合并。
2. 贷款担保主体:明确了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主体。
3. 贷款经办银行: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将增加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4. 贷款评估机构:根据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为提高贷款评估专业性,将引入新的专业性更强的贷款评估机构。
5.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根据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了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范围。
6. 反担保模式:根据本市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新文件中采用了更加灵活的反担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