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主要内容

05.05.2017  23:20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5月5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科委主任寿子琪介绍了新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主要内容。市科委副主任朱启高、市教委巡视员蒋红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4月20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起草经过

  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地方立法,强化法治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性法规。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市科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立法起草小组,开展深入调研和研究起草。

  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分析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兄弟省市的实践和制度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多次围绕热点难点问题举行专题论证和部门协调,并充分吸收市委历时半年所开展的成果转化专题调研的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立法脱离实际,起草小组专门以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技术、上海大学高温超导带材等项目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作为研究重点,力图通过立法方式,扫清制度障碍,固化成功经验,把个案的“通路”,变为所有人的“通途”。

  《条例(草案)》于2016年11月9日和2016年12月28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充分体现和落实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有效提炼和反映上海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求,并与本市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系列政策进行全面对接。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

  根据上位法赋予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的精神,《条例》对自主权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第四条)。同时,考虑到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对员工实施奖励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条例》增加了一句“但书”,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成果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为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权益,同时维护单位的利益,《条例》对完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三项基本权利,一是成果转化知情权;二是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三是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职务成果完成后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对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等转化工作的配合义务(第五条)。

   (三)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专门队伍建设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目前,本市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成果转化的实践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推动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条例》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在机构职责方面,一是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此项职责与成果完成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二是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为后续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如何开展成果转化提供决策依据;三是自行或者指导、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后续试验、开发,以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四是申请、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等(第八条)。在制度保障方面,明确高校院所应当在转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第三十五条)。

   (四)明确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方式

  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成果转化法》确定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教育部为了高校的资产安全,曾在2005年发文禁止高校直接对外投资;2016年,为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教育部放开了成果作价投资限制。《条例》基于本市实践,细化和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三种作价投资方式:一是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二是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三是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第十条)。前两种方式属于实践中所称的“先投后分”,第三种方式属于“先分后投”。

   (五)引导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条例》着眼于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此外,针对国有企业因业绩考核压力而不愿加大投入的问题,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第十一条)。二是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保险支持。采取风险补偿、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和保险服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鼓励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供需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第十五条)。要求高校院所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提供共享服务(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允许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成果转化(第十七条)。

  (六)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中试熟化平台等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是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重要桥梁。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分析、交易代理、价值评估等服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主要解决企业“找不到成果”的问题。二是支持各类研究开发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第十六条),主要解决企业“接不住成果”的问题。三是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等服务(第二十二条),主要解决企业“接住成果后的产业化”问题。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制度

  实践中,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出于对决策责任的顾虑,部分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开展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为此,《条例》建立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首先,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第二十六条)。

   (八)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措施

  《条例》从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措施、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基础,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服务信息的采集、公开制度,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第二十七条)。二是明确财政资金对成果转化工作的支持。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对专业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中间试验、工程化开发等的支持,推动成果的转移、熟化和应用(第二十八条)。三是完善成果转化人才政策。针对国内外成果转化人才,放宽户籍、入境签证、居留许可等的办理条件;扩大高校院所用人自主权,支持其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人才招聘、绩效考核等制度,允许其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前置备案(第二十九条);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体系,将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第三十条)。四是将成果转化要求融入科技项目管理。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在立项前,应当把成果的产生和转化前景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在立项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成果转化责任;在项目验收时,应当将转化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九)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让从事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进行收益分配时,既要对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也要对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既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成果完成单位的合理利益诉求。为此,《条例》作出以下制度安排:一是确立“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规定,或者由单位与个人予以约定。成果转化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完成、转化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成果转化法》的法定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二是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三是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为了消除实践中的争议,《条例》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只要求扣除相关税费、专利维持费、中介费、评估费等直接费用,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允许转化后所发奖酬不受工资总量限制。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对人员的奖酬支出,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对人员的奖酬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六条)。五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在高校院所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第三十九条)。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宣传。采取宣讲团、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面向高校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解读、宣传《条例》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并借助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介,开展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二是发布并实施《行动方案》。前期,市科委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该行动方案的制订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将《条例》中的内容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行动方案》将于近期发布,切实配合《条例》的实施。

  三是加强跟踪调研。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工作,不可能仅靠一部条例就一劳永逸。成果转化并不是“临门一脚”的一刹那,而是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商业化、产业化的漫漫长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得到启示,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因此,《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完善成果转化制度的一个新起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跟踪调研,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持续推进立法研究和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