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羁押必要性审查杜绝“一捕了之”

09.07.2015  19:24
   

 

图为该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现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德力西集团变压器制造公司党支部书记、车间主任 周振波

 

      “公诉、侦监等办案部门存在‘怕繁就简’的心理,对主动审查、改变羁押状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侦监部门主观上有自捕自放损害权威的畏难思想;公诉部门以‘利用羁押保证诉讼活动’进行利益权衡……

      回忆起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之初面临的困境,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检察长孙静记忆犹新。但仅仅两年多时间,该院通过完善内外工作机制,认真贯彻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案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等因素,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试水归口审查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2013年3月,奉贤区检察院作为上海市试点单位之一,开始探索刑诉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

      “我们清醒认识到,这项新职能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权、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如何完善制度、克服困难,让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并切实发挥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孙静说,当时院里各部门或有畏难情绪,或有消极态度。

      为统一思想、全力推动试点工作,该院专门召开检察长办公会,逐一听取侦监、公诉、监所(刑事执行检察)等各业务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意见。孙静记得,在各部门的疑虑问题得到一一答复后,试点工作的思想障碍被打破了。

      此次会议还最终决定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归口审查。面对记者的疑惑,孙静解释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案件办理无直接利害关系,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日常驻所检察工作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能够全程、动态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更熟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监管羁押表现等情况。有这些优势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做到全程同步监督,避免审查结果与羁押实际脱节。

      为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该院从侦监等部门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成立由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负责的专门办案组,同时建立与侦监、公诉等部门案件通报和协商机制。对捕后因案情变化、法律政策调整和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等导致羁押必要性发生变化的,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会同侦监、公诉等部门讨论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通过全程动态审查依法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

      内部沟通机制先行,外部协调机制紧跟。2013年3月底,该院又与区法院、公安分局会签《刑事工作例会会议纪要》,就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看守所等部门的意见,公检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时审查的程序方式,以及向法院、公安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流程和效力达成共识。

      拓宽审查案源

      有了好的制度设计后,落实到位成为关键。作为一项新职能,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拓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宣传渠道,提高知晓度,扩大、巩固案件来源。

      “刚开始,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以依职权启动为主。”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孙红介绍,对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具备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或从犯和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也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嫌疑人、被告人,该院会向有关办案机关(部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2013年4月1日,奉贤区检察院受理了首起由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例。2012年12月6日,郑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羁押在奉贤区看守所。案发后,郑某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个多月后,郑某的辩护律师以郑某坦白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赔全部赃款为由,向该院提出对郑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经综合审查后认为,郑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且其本人常年患有高血压,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也无人身危险性,遂向公诉部门提出对郑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最终经综合考量,郑某被取保候审。此案还被最高检选入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指导案例。

      “有了这样一个先例,在当事人及律师的口口相传下,我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奉贤区可以说是‘一炮而红’。”谈到这里,孙红禁不住兴奋起来:“这其中效果特别突出的是辩护律师发挥的宣传作用,基本上是一个案件让一个律师知晓,一个律师带动一个律所知晓,而不同律所的律师之间的交流甚至可能带动几个所的律师参与这项工作。

      据该院副检察长俞德明介绍,现在该院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从最初的依职权为主、依申请为辅,变为了现在的依申请为主、个别案件依职权启动。值得一提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得到了该院侦监、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案件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对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侦监、公诉等部门都会向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渠道、标准等,大大拓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源。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3月以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审查案件784件789人,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6.9%;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09人,其中373人被办案机关(部门)采纳,采纳率高达91.2%。变更后无一人脱逃或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公开审查,体现公信力

      今年5月4日,奉贤区检察院对谢某妨害公务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远程视频公开听证。

      谢某来自安徽阜阳,今年1月,其父非法营运渣土被执法人员查获,谢父不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谢某见状,驾驶运渣土的车将执法车辆顶开,企图逃离。谢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捕。此案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期间,谢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为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落实司法公开,该院组织了公开听证会。除组织被害单位、公安机关承办人、辩护律师、看守所监管民警等参加听证外,还邀请了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第三方人士参加。谢某身在看守所,也通过连接在看守所和检察院之间的视频系统参与听证。

      引入公开审查程序,大大提高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信力。据介绍,2013年4月,为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该院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明显争议,以及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办案部门,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为增强听证公信力,从去年开始,该院还从知名法学家、律师、调解员中聘请9人作为独立第三方,供当事人挑选,参加公开听证审查。

      然而,考虑到安全防范、避免出现妨碍诉讼进行等因素,在最初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中,犯罪嫌疑人均未到场听证,影响了听证效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奉贤区检察院于今年启动了远程视频听证系统建设,谢某妨害公务案是该院首次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公开听证。这样既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现场参与,又能保证听证会安全顺利进行。

      据了解,2013年至今,该院已对15起案件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其中有11人被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该院还积极引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逐案进行风险评估,既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各方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

      采访最后,孙静告诉记者,为进一步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加强内部监督,该院正在探索反向审视机制。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逐案登记启动方式、启动依据、审查认定事实、审查结论和建议采纳情况等,定期梳理分析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原因,实现对侦监阶段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反向审视,进一步规范对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

      ■链接

      2013年3月,奉贤区检察院制定《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细则》,确定办理程序、审查流程、文书规格、时间节点等。结合案件性质、诉讼阶段、犯罪情节等因素,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捕后和解、退赃、立功等11种情形,综合考量羁押必要性。

      2014年6月,在奉贤区检察院等基层院试点基础上,上海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始推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统一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奉贤区检察院的试点,为上海乃至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此项有益于司法进步的制度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今年5月,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

      ■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德力西集团变压器制造公司党支部书记、车间主任 周振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过去为方便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而对当事人关押“一关到底”的做法,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羁押、不当羁押的出现,是人权保障的一种体现,也是法治的进步。在实践中,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继续扩大公开审查的比例,通过第三方人员介入公开听证、视频远程听证等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规范检察权行使,增强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