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沪20条”
上海7日公布《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地方版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指导意见,并明确允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
《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既包括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金融资讯与金融门户,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网络融资与网络融资中介等新兴、新型金融业态;也包括持牌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
《意见》指出,要把上海建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高地,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辐射力、创新力和资源配置能力。
“上海要用‘互联网思维’发展互联网金融,更着重于制度创新和环境营造,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法制环境、政策配套等方面营造最佳‘土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说。
在市场准入方面,上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申请有关业务许可或经营资质,允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并在工商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
在产业导向方面,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将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兴业态和创新模式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将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用。
上海还将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产业联盟,促进信息技术手段与金融业务的融合运用;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