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 上海全面推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

16.05.2015  11:10

  今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机关将进行公开审查,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昨天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上海检察机关将在前期探索和试点的基础上,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全面推行公开审查方式。

  过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大多采取内部审查的方式,并不向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等进行公开。根据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从2012年底起,上海检察机关先后出台多项制度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条件、时限要求、审查方式、工作流程等进行明确。2014年6月起,在浦东、虹口、奉贤等区检察院试点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归口办理,同时规定成立不少于三人的专门办案小组。在此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探索引入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明显争议,以及被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案件,必须召集办案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到场,公开听取各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和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出台的《上海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的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公开审查的范围,规定应提前二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并对公开审查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开审查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由于公开审查要求案件有关人员集中“会面”,但犯罪嫌疑人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一般人员又不得擅自出入看守所,给公开审查带来了一定障碍。今年起,借助检察机关与看守所连接的远程视频系统,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目前公开审查一般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区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系统阐述意见。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