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人民日报北京1月4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培训项目分为三类,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三类培训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
按照修订后的办法,住宿费的标准为:一类培训500元/人天,二类培训400元/人天,三类培训340元/人天;伙食费,一类培训150元/人天,二类培训150元/人天,三类培训13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一类培训80元/人天,二类培训70元/人天,三类培训50元/人天;其他费用,一、二、三类培训均为30元/人天。根据新标准,培训费用一类培训合计最高为760元/人天,二类培训650元/人天,三类培训550元/人天。
此次修订还调整讲课费课时计算单位和相关标准。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责任编辑: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