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首日6旬女子获保护 丈夫跪地求和

02.03.2016  11:09

  昨天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首日,房山法院昨天依据该法开出本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是房山区某村村民谷女士,因不堪丈夫常年家暴,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房山法院审查后,认定谷女士的丈夫赵某确实存在实施暴力的事实,随即开出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继续殴打并骚扰谷女士,如有违反,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制裁。

  六旬女子申请保护令

  61岁的谷女士1982年经人撮合与邻村的赵某相识,同年底登记结婚。虽然先后生下两个儿子,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赵某常因为一点小事对妻子非打即骂。谷女士为此多次报警,无奈每次赵某面对民警都态度很好,请求妻子谅解,可警察一走就又变了脸。最终让谷女士下定决心离婚的是2015年8月12日,仅仅因为在外干活,没有及时回家给丈夫做饭,便遭到赵某劈头盖脸一顿暴打。谷女士昨天还向记者出示她当天被打后的照片,图中谷女士的整张脸肿得不成样子,眼睛肿成一条缝,鼻子上有一条五厘米长的开放性伤口,脸上身上都有血迹。

  伤情有所好转后,谷女士于12月25日愤然提出离婚,并于今年2月29日,向房山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签署保护令

  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谷女士提交了受伤时的照片、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各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能够彼此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赵某对这些证据也予以认可,当庭承认了殴打妻子的事实。法院依法采信了谷女士提交的证据,对赵某实施暴力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去年8月被打后,谷女士便从家里搬了出来,独自在外租房居住。由于夫妇二人已经分居,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酌情作出两项裁定:一是止暴,即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禁骚扰,即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谷某。

  家暴丈夫庭后跪地求和

  昨天下午,法官来到赵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对此案现场开庭。

  法官随后宣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以及违反保护令的相应后果。赵某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并保证能够做到不再打骂骚扰妻子。法院随后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谷女士、赵某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进行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及村委会表示,将依法积极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让人颇感意外的是,就在庭审结束后,赵某的一名亲人开始为这对夫妻进行说和,希望他们慎重考虑离婚一事。赵某也一再表示不希望离婚,并口头保证“不再打人”。眼看谷女士没有接受,准备离开,此时赵某突然站起来,紧走几步,“扑通”一下跪在妻子面前,以求对方谅解。谷女士稍做犹豫,还是转身离去。

  新闻链接

  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 可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官向记者解释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即无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当庭送达,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的,要注意收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暴力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无法出具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证明暴力行为。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