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安全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大学成功举办
金秋时节,天高气爽,菊香四溢。经过数月的精心筹备,由上海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一带一路”投资安全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11月10日在上海衡山北郊宾馆上海厅举行。此次国际研讨会是针对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中国海外投资项目迅速增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剧增的情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应采取的保障投资安全法律对策而召开的,因此吸引上合组织、俄罗斯国立托木斯克大学、英国利兹大学、韩国建国大学、韩国圆光大学、日本大阪市立大学、托木斯克州投资活动与项目管理发展基金、美国Dorsey &Whitney 律师事务所以及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产权法治研究》编辑部等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实务部门的40余名专家学者参会。
开幕式由上海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李凤章教授主持,上海大学副校长段勇教授作了热烈的致辞,向与会人员全面介绍了上海大学的办学历史、教改措施和发展定位,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本次会议共由五个阶段研讨构成。
第一阶段研讨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徐静琳教授主持。上合组织副秘书长委托代表作了题为《上合组织发展前景》的报告,提出“一带一路”建设中上合组织能够发挥的重大作用,描绘了上合组织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发展蓝图,并期望学者们对上合组织的发展进行更多的建言。韩国证券法学会会长、韩国国际税收协会会长、韩国建国大学法学院李哲松教授在题为《韩国企业法在新政府下的预期发展》的报告中介绍了新政府的企业政策方向,重点论述了经济民主化问题,认为在新政府下企业的发展需要确保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上海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四宝教授作了题为《“一带一路”愿景和法律人的使命》的报告,结合历史经验,提出在分析一带一路风险时,既要实事求是,更要有一个积极的、乐观的正能量的分析,同时对法律人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起到的作用进行归纳,包括研究和推动沿线国家起草趋同化的民商事规范、帮助投资者预测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以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具体项目的建设等。徐静琳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一带一路”是我们发展的大局,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助于为“一带一路”提供必要的资金,提升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能力,“一带一路”有助于实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经济的成功转型,培育其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阶段研讨由上海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教授主持。龚柏华教授首先做了题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规则 防范国际投资法律风险》的报告,分析了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投资风险,认为中国政府和企业要对各类风险进行系统管控,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规则,是防范投资风险的必要措施。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宋晓燕教授做了题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安全法律考量的逻辑》的报告,从我国不同投资主体的角度深入系统地分析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合同风险等,为我们进一步理顺“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提供借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贺小勇教授在题为《“一带一路”投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报告中主要阐释了三个问题:第一是需求,可持续发展对国际投资的规则有哪些需求,第二是回应,我们当前的规则对可持续发展有哪些回应,第三是立场,即中国的立场问题。其中突出了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在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深化问题》的报告中从人民币作为全球储备货币的职能发挥问题与汇率机制改革的必要性问题入手,进而分析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对于国际法规范的正向应回应,最后在为我国企业应对“一带一路”投资中的风险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武汉大学法学院李仁真教授和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倪受彬教授对上述报告做了精彩的评议。李仁真教授指出,对于 “一带一路”法律风险与防范,需要考虑创新相应的法律机制,建立一个长效性的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性的法律机制乃至合作平台。对于“一带一路”背景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首先应该意识到人民币入篮以后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其次人民币汇改的进一步深化是“一带一路”和人民币国际化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深化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将是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期人民币汇改的重心和方向。倪受彬教授指出,不同的投资主体,其投资目标是不同的,这里涉及商事主体的分类问题;关于预算的约束问题,这里一个启发就是不同的主体,他的风险防范程序、风险评价、投资有效性的评价应该经历不同的框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这种学理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国际上也有“负责任投资”的提法,这是国际上最新的投资理念,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
第三阶段研讨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凤章教授主持。日本大阪市立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桥英治教授在《日本公司法修改案中关于企业集团规制的现状与课题》的报告中深入分析了企业集团规制的现状,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认为相关法律风险需要在每一个环节进行审核。美国Dorsey &Whitney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eter Corne律师在《“一带一路”中生态文明原则的贯彻与巴黎协定》的报告中提出了投资中生态文明原则的问题,另外在金融方面,对于“可持续发展”能够做的应该是让会计准则统一化、高精准化,让各类投资产品之间的竞争趋于平等,加强信息披露(例如绿色债券),促进离岸融资机构的发展。俄罗斯国立托木斯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Oleg Voronin教授在《中俄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的报告中介绍了近几十年来中俄之间的投资状况,分析了双方的投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俄投资的八大法律问题。利兹大学法学院院长Alastair Mullis教授和利兹大学法学院Roger Halson教授对上述发言发表了精彩的评议,两位教授认为虽然从法律体系上看,英美法系的法律框架并不能给“一带一路”提供足够的参考,但是各国可以参考英美法系中关于公司结构的设置。 第四阶段研讨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张秀全教授主持。韩国圆光大学法学院尹显锡教授作了题为《共享经济中的法律问题》的报告,具体阐释了共享经济的概念、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海峰教授在题为《中国FTAs的经济与非经济目标》的报告中提出“一带一路”投资中企业的经济与非经济目标的辨析问题。托木斯克州投资活动与项目管理发展基金的马克西姆教授在《中国与俄罗斯托木斯地区的投资合作》的报告中详细介绍了中国与俄罗斯托木斯地区之间的投资现状,提出两国律师之间的合作以及商业代表之间的友好关系是充分挖掘中俄投资合作潜力的重要途径。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在题为《“一带一路”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融合》的报告中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建设法律文化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文化的六种关系内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滨教授在题为《国际投资安全视角下的投资者义务问题》的报告中从投资者义务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投资的新思路。上海大学法学院李立新副教授在题为《越南公司登记制度的现状及未来改革趋势》的报告中详细介绍了越南现行公司登记制度及其完善的情况,对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外投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在评议环节指出,无论是非经济目标还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的都是一种价值的抉择,法律人要做的是如何去平衡。在对外投资中,我们的观念要从关注于关系更多地转向关注于规则。中国规则的推动与传播,这条路还很漫长。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是应该提倡的,但我们目前还是应该脚踏实地走好眼前的道路。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在评议环节中指出,越南公司登记制度等方面给我们很多启示,特别是网络化发展和绿色理念的贯彻。在逻辑上兼顾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是一个比较全面的思考。共享经济更多体现为一种平台主导,现在市场走在了前面,而我们的立法远远滞后,这些都对法律人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五阶段研讨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庭峰律师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沈秋明教授做了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中跨境经贸争端处理机制探讨》的报告,指出应该争取在求同存异的大框架下形成有效解决机制,并建议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共同设立一个新的争端解决机构,负责“一带一路”协定的解释。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陶立峰副教授在《上合组织国家投资仲裁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的报告中指出,应该重视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圣翠教授在《“一带一路”国家与地区仲裁立法竞争与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的报告中指出就投资仲裁而言,更需要加强对单边投资的关注。上海大学法学院艾素君副教授在《“一带一路”沿线中外BIT争端解决条款研究》的报告中提出对于争端解决条款更新和完善,可以通过和缔约国发布联合解释,具体包括明确征收争议以及扩大ICSID仲裁,明确最惠国待遇在争端解决上的适用进行完善。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律系主任闫卫军教授和上海大学法学院陈敬根副教授对上述发言做了精彩的评议。闫卫军教授指出,研究投资条款有几个方面意义,包括明确我们投资要注意的问题,明确我国外商投资政策的启示以及投资实践对现在及今后的谈判借鉴作用。
在会议闭幕式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做了精彩点评,指出本次国际研讨会具有讨论问题集中,针对性强,议题涉及面广,借鉴性强,代表性广泛,会议安排紧凑,工作效率高,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本次研讨会是针对“一带一路”投资安全法律问题而组织开展的一次高水平的法学研究交流,也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实践,会议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也为有力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