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进口食品"须"退一赔十" 法官提醒勿迷信"进口"

13.03.2015  18:36

  在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的背景下,消费者对进口食品更有好感。食品安全,真的是“进口”比“国产”好吗?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几起民事案件提醒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不能迷信“进口”。

   天然燕窝”产地成谜

  去年9月,覃先生花6523元在一家个体经营的保健食品店买了4盒标有“××保健”字样的“天然燕窝”。拿回家后发现,燕窝中嵌有黑色动物毛发样异物。心存疑惑的覃先生上网查询了相关知识,覃先生发现,由于禽流感等原因,我国近年来已经禁止从印尼等国家进口燕窝,但这4盒“天然燕窝”却标明“原产地:印尼”。覃先生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并于去年底将经营保健食品店的乔女士告到法院。覃先生认为,乔女士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乔女士同意退还货款,但不同意十倍赔偿。她告诉法庭,自己开店销售保健食品是合法经营,卖给覃先生的“天然燕窝”是从外地保健品批发市场买来的,为提高销量,使用了印有“××保健”字样的包装盒。至于“原产地:印尼”的标注,乔女士的解释是,“进货时经销商口头这样说的”。法庭询问乔女士,进货时是否了解过涉案“天然燕窝”是否通过我国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有无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以及批发商有无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乔女士表示“都不清楚”。

  今年3月,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乔女士退还覃先生货款6523元;支付赔偿金65230元。【法官说法】本案所涉商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首先,被告不仅虚构涉案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在不具备加工包装食品的资质及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购买裸装食品后进行加工包装。这些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恶意欺诈,也明显违背《食品安全法》要求。其次,原告去年9月购买涉案商品,但直至当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才准予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印尼燕窝产品进口,并严格限制加工企业范围、生产过程及检验和审批程序。因此,即便涉案产品确实进口于印尼,也是在国家监管部门准予进口之前进口到境内并销售的。再次,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查验并进行相应记录,涉案食品来源不明。因此,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营养过剩”的蛋白粉

  去年8月,张小姐通过“京东商城”分3次网购一款名叫“艾贝斯”的乳铁蛋白粉,共计23罐,付款8464元。之后张小姐发现,这款原产国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蛋白粉超标使用了营养强化剂“乳铁蛋白”,而且另有两种营养强化剂未标明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张小姐认为,该蛋白粉不符合国家标准,遂于同年10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该蛋白粉的贸易公司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法庭查明,涉案食品虽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颁发了卫生证书等证明文件,但该蛋白粉使用“牛磺酸”和“低聚果糖”,却没有标明这两种营养强化剂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更严重的是,我国《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定,“乳铁蛋白”的使用量应小于等于0.1克/100克,而涉案蛋白粉标注的“乳铁蛋白”使用量为100毫克/克,即10克/100克,超标100倍。法庭认为,被告作为知名的销售商,有能力也有义务认真核查商品的各项标识,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今年1月,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贸易公司退还张小姐货款8464元,张小姐退还所购23罐蛋白粉;贸易公司另支付张小姐赔偿金846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销售的食品存在两个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一,未标明牛磺酸和低聚果糖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第二,超标使用乳铁蛋白。前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乳铁蛋白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它的标准与人体健康相关,超出规定的使用标准显然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巧克力“无证包装

  2013年12月,江涛在上海某超市购买了3款礼盒包装的“逸柯斯”手工巧克力,共计12盒,付款2316元。去年7月,江涛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上述巧克力是以散装形式进口到国内的,被告包装成礼盒后再出售,该包装行为属于生产行为,但被告并不具有生产许可证,被告公开销售无证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超市不同意江涛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商品原本以1千克/盒的纸盒包装,经销商进口该商品后,在被告处开设专柜,以散装形式盛放于容器中,消费者现场挑选称重后再免费包装。因此涉案食品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同时,涉案食品在进口到销售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生产行为,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并颁发卫生证书,经销商也已申领了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行为完全合法。

  去年10月,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超市应退还江涛货款2316元,并支付赔偿金2316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涉案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第二,涉案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法庭认为,涉案12盒巧克力销售时均以每盒200克的标准定量包装,使用统一的包装礼盒,且同款产品每盒价格相同,这些均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三款巧克力礼盒属于预包装食品。至于涉案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法庭认为,涉案食品在分装过程中,分装场所的温湿度、整洁状况以及消毒设备等条件均直接影响了巧克力食用的安全性。正因此,巧克力分装企业需就其分装环节申领生产许可证。行政监管部门经审核分装企业满足相应条件的予以颁发专门的生产许可证。被告的做法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