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婆想要瓜分女儿动迁费 母女为安置款对簿公堂

02.04.2016  11:30

  说好的帮助女儿一家多争取一些动迁安置款,谁曾想钱没多争取一分,阿婆却半路想要瓜分女儿一家到手的钱款。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母女之间为了一份安置款闹上法庭,原告王阿婆因要求不达标且有失诚信,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现年84岁的王阿婆居住在徐汇华山路某小区,且户口也挂靠在所居房屋内。应王阿婆丈夫嘱咐和女儿一家之邀,2001年王阿婆将户口迁入到了女儿一家所居房屋内,为的是有朝一日房屋拆迁时能够帮助女儿一家争取到更多的动迁安置款。然而至2009年安置款下发后,王阿婆却要求女儿也对其安置,要求无果后,王阿婆将女儿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女儿一家支付其货币安置款30万元。

  庭审中,王阿婆称自己于2001年2月应女儿之邀投靠女儿,将户口迁入到女儿家。2007年9月,女儿家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完成后,女儿一家没有安置王阿婆,而是于2009年2月将其从女儿户口处迁出。后来王阿婆多次与女儿一家协商动迁安置问题,但女儿以王阿婆与动迁无关为由拒绝。因此王阿婆请求法院判令女儿一家支付给其安置款。

  女儿辩称房屋动迁协议在2009年1月签约完成,签约人为其丈夫,且一直以来都是一家三口同住。王阿婆虽然户口迁过来,但其实本人一直居住于华山路房屋内,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动迁公司并未对其安置。因王阿婆不属于本次动迁的被安置对象,且不影响其日后的动迁安置利益,经得王阿婆本人及其家人的同意,王阿婆户口迁回华山路。自此至王阿婆起诉时隔6年,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徐汇法院审理认为,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承租人及其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此处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原告虽然户籍在系争房屋处,但她从未实际居住,且她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家庭内部仍通过协议方式确认华山路房屋权利归原告夫妇更证实了原告对华山路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原告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分得动迁安置款。事实上,拆迁单位也没有将原告核定为被安置人口。同时,原被告均认同原告户籍迁入是为了帮助被告多争取拆迁利益,现在原告再主张分割拆迁补偿利益,也有违诚信。综合以上理由,法院驳回王阿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