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二十五期)

25.03.2016  14:10

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启动, 4 月起率先实施

1月19日,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会在沪举行。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上海市副市长蒋卓庆出席会议并讲话。出席会议的还有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环保厅(局)、海事局、交通厅(委)及其所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负责同志。

会议明确,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正式启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四大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 0.5%M/M的燃油。第二阶段将在评估后确定实施进一步管控措施: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2、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会议明确,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要努力实现三个“统一”:即纳入排放控制区监管的船舶种类要统一;区域内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船用燃油标准要统一,并同步实施监管;监管执法的要求要统一,不断完善区域船舶基础信息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部、省相关层面及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的作用,并发挥好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制定完善燃油及船用柴油机废气排放等相关标准和办法。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推进,并落实好相关标准的实施。三是细化实施方案,长三角二省一市要加强方案的协同性、渐进性,并做好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四是尽快出台引导性政策,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老旧船舶淘汰、科学实施运力调控、船舶靠岸岸电使用以及清洁能源利用等工作。五是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分工,并切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等。

(来源:协作小组办公室)

 

环保部研究启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环保部加快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近日,环保部组织召开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讨论会,财政部经建司、三省一市环保厅(局)、环境规划院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构建长三角区域排污交易机制初步考虑的汇报,并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明确在环保部统筹协调下,由上海市牵头,三省一市协商研究建立区域排污交易机制,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初步考虑以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架源为突破口,污染因子覆盖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结合“十三五”区域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等新要求,加快完善试点方案,编制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则文件。

(来源:协作小组办公室)

上海海事局强化监管,积极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上海海事局与上海市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探索船舶排放控制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开展了国际海事组织低硫燃油可获得性评估相关工作,与上海市交通委等部门一起出台了《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二是严格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和船用燃油质量监管,仅2015年便查处了48起“船舶明显冒黑烟”案件,发现18艘外轮使用燃油的硫含量超标;三是联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上海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排放清单计算及对策》、《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政策》、《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联控机制》等课题研究,掌握了上海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的第一手资料,为排放控制区的实施和监管提前做好准备。

下一步,上海海事局将开展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船用燃油供应单位的监管,重点加强对供受油作业的现场检查;二是加强对到港船舶的监管,强化现场执法力量配备,加强对到港船舶文书记录情况的检查;三是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探索通过尾气远程监测筛选超标排放船舶;四是加强对替代措施有效性的核查,探索建立船舶采用替代措施有效性的监督检查机制;五是各方联动,发挥区域合作优势,探索建立与质检、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

(来源:上海海事局)

 

江苏省超额完成 2015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2015年,虽然经济形势比较紧,但江苏省不仅没有弱化环保约束,而且建立了“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从早从严从紧推进“大气十条”以及长三角协作年度工作重点案的落实,取得阶段性进展。

在空气质量方面, 江苏省PM 2.5 平均浓度较2013年考核基准数下降20.5%,较2014年下降12.1%。13个省辖市的PM 2.5 浓度降幅全部超过15%,全部达到国家下达的“优秀”目标。 在重点任务方面, 江苏省完成1727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超额完成81项。全省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率达到40%。整治燃煤锅炉8277台,超额完成1619台。完成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五大行业限期治理600多项,达到新国标要求。完成VOC治理项目848个。车用汽柴油全面升级到国Ⅴ标准,全面完成8.99万辆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黄标车淘汰任务。推广新能源汽车1.2万辆,超额完成2千辆。建成港口岸电系统406项,累计完成3366套;秸秆火点下降到有考核记录以来的最低数。 在政策措施方面, 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突出强调了大气污染防治,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明确提出:“虽然当前经济形势比较紧,但坚决不能打开环境保护这道‘闸’,不能用弱化环保约束、降低环保要求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为全省树立鲜明导向。省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并建立“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工作机制。省人大颁布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省政协连续第五年把“改善空气质量”作为主席会议重点督办内容。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浙江省实施综合管理和重点管理,黄标车淘汰取得实效

2015年,浙江省淘汰黄标车32.08万辆,其中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5.79万辆,完成率100%。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 省政府多次听取汇报、专题研究。省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商务部门统分结合,会同各市加强部署推进,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压实到乡镇一级,同时将黄标车淘汰工作纳入2015年省政府十方面实事,作为平安浙江、生态省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是实施综合管理。 强化限行执法,一些地区实施黄标车全面禁行。严格检验管理,湖州市、丽水市等9个设区市对黄标车实施“六不”政策,对黄标车一律不允许上线检测、等评、年审,停办一切黄标车营运证转籍、过户等。加大经济激励,2015年全省共补助淘汰黄标车13.9万辆,拨付奖励补贴14.6亿元。强化便民服务,各地实行无休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方便车主办理相关业务;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 。对公务黄标车,召开淘汰工作协调会,国有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现场对接磋商。对“失联”黄标车,利用科技手段核查车辆运行轨迹,以车找人。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黄标车,落实人员远赴安徽、上海等外省市,动员淘汰。对“冻结”黄标车,公安部门协调银行、法院及时办理已还款、已到期的抵押、查封黄标车解除手续,依法办理注销。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周为节点制订倒排会战计划,一周一次排名通报,对进度落后地区及时预警督办,对工作落后单位,由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开展民生领域环保督查,重点督导黄标车淘汰工作。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安徽省强化领导责任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月19日下午召开,安徽省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审议了年度工作计划,议定了各市今年PM 10 平均浓度控制目标和黄标车淘汰任务。会议明确,2016年将按照2015年的做法,继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领导责任。PM 10 浓度控制上半年完不成任务的,分管市长要在安徽卫视上说明情况;前三季度完不成任务的,市长说明情况;全年完不成任务的,省政府将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严格实行问责。同时,要求安徽电视台对市委书记进行采访,说明理由和整改措施。各市要对照今年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继续细化举措,加大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对于提前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