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欠款已还记录未销成信用污点 侵犯了名誉权
原标题:欠款已还记录未销成信用污点
这些年信用记录成了人们热议话题,借助网络,银行能在任何地方获知每个人的诚信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会如同污点,惹出意想不到的麻烦。这不,市民马女士就摊上了这样的事,而且污点还是由于银行的记录错误造成,法院查明原委后判令银行立即消除市民马女士长达数年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2000年4月11日,马女士因为做生意,将房屋抵押给河南省郑州市一国有银行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4月9日。因马女士到期未能还款,2002年2月,银行将马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女士未能如期履行,银行继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11月,在执行过程中,马女士与银行达成和解,其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及诉讼费共17万余元,银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当日,法院口头裁定准许银行撤回执行申请。
令马女士没想到的是,几年后的2011年6月,当她想向银行贷款买房时却被告知,她在银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时间长达7年,已被拉入银行黑名单,不能贷款。
“钱我不是早还了吗?怎么还有不诚信记录?况且买房的首付款我都交了,不能贷款可怎么办啊?”马女士又跑了几家银行,却都被告知,因诚信问题,不能给她贷款。实在没办法的马女士只好找到几年前的贷款银行,商讨解决办法,不过结果依然是无法处理。
无奈之下,马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马女士诉称,银行已经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但并没有将涉案债务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资料中取消,结果导致自己在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至今仍存在此笔债务,严重影响了个人声誉和经营活动。马女士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要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消除银行的不良记录。
“她的要求毫无道理,她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金额为20万余元。2004年11月,其仅偿还了本息167470元及诉讼费5030元,仍拖欠利息38978.5元,银行撤回对其执行的申请,仅属于银行对强制执行权利的暂时放弃,并不等于对执行标的即实体权利的放弃。”银行方面毫不退让。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2004年与马女士就涉案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意味着双方对实体权利有了新的约定,故在马女士按照新约定支付给银行17万余元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现由于银行未及时消除债务记录,使马女士信用状况出现不良记录,影响了金融机构对马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银行的行为侵犯了马女士名誉权。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