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市场加快开放 成多层次高效低风险体系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决定》),使得零售支付体系中的清算市场改革终于拉开序幕。
银行卡清算市场加快开放
根据《决定》的内容来看,体现出了几方面特点。一是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就全球来看,在银行卡清算环节都体现出适度、有限竞争的特点,一方面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各国都逐渐形成不同规模的银行卡清算组织,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长期市场竞争中,加上规模经济和服务效率的影响,只有VISA、万事达等极少数卡组织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就我国来看,从过去的单一卡组织,到放开市场准入,充分体现了清算市场的开放与竞争。而考虑到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特殊性,加上我们需在较短时间内跨越欧美国家几十年的市场探索,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对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以此避免出现大量低效和无序竞争。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与维护金融稳定相结合。《决定》出台的目的,也是基于社会各方对于银行卡及其清算服务越来越多样化的需求,以制度创新带动市场结构创新,进而通过推动有序竞争与行业生态建设,促进整个银行卡产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同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开始高度关注各类支付清算金融基础设施的风险控制问题。银行卡清算涉及诸多主体的利益,也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对于金融乃至经济社会稳定都有复杂影响,因此其创新必须以稳定为出发点和前提,努力实现效率与风险的平衡,这在《决定》对于市场准入资格的描述中已得到了体现。
三是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相结合。虽然在2008年金融危机考验的“后WTO时代”,全球贸易与金融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但是对致力于在经济金融全球化中承担更大职责的我国来说,合理的对外开放仍然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决定》对于外资卡组织提供了进入的通道,正体现出我国以对外开放来维护公平竞争,并鼓励外资卡组织为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国际化服务。此外,在支付体系的工具与交易层面,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开放程度可谓全球领先。在清算环节也有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了特定环境下的探索。由此,《决定》不仅可以在更多的支付清算环节落实对内开放的原则,而且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已有的、民营资本对银行卡清算领域的介入。
四是准入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对于银行卡清算市场来说,放开准入是第一步,使得现有卡组织、外资卡组织、有志于组建卡组织的银行或企业等,都能在同等原则下开展新的竞争。《决定》对于具体申请程序已做了详细描述,使得这一改革的时间表更加清晰可期。另外,卡组织往往属于“系统重要性机构”或“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其业务运行都是各国监管的重点。还有,卡组织通常掌握大量的支付交易信息,也关系到国家战略利益或持卡人信息保护。因此,《决定》提出了业务管理的要求,旨在构建准入之后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也反映了这项改革的制度完整性和连续性。
完善清算市场准入运营的游戏规则
应该说,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放开,对于不同主体带来的影响是有差异的。
首先,各方最为关注的是对银联的影响。对在特定历史时期对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联来说,当前也到了“二次创业”的时期。无论是外资卡组织进入,还是出现新的内资卡组织,在目前整个银行卡收费模式既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分掉银联一部分市场份额。但是长远来看,则或许会化危机为动力。一是在竞争作用下,银行卡清算服务乃至整个银行卡产业可能形成更好的发展生态,最终导致技术引领的交易和清算环节创新不断涌现,使得整个市场“蛋糕”不断做大;二是依托于多年的国内深耕和品牌影响力,银联在市场化转型和二次创业的动力下,可能在依托平台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拓宽盈利模式方面,做出更大文章;三是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是同步的,也代表了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基础设施的国际化趋势,这样银联借助近年来在国外的品牌和渠道建设成绩,依托“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也很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更大的业务拓展,同步服务于我国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其次,对于多数没有跨行转接清算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可能这是一个被动的改革。当然如果有多个卡组织,第三方支付机构会有更多的业务合作空间和模式创新。对于支付宝等行业领先的、实际上已经进行了分布式清算模式尝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这确实是一个正面的信息。在我国独特的发展背景下,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模式,实际上与原有的集中式清算、代理式清算都有所不同,也缺乏有效规则的约束,更多是处在模糊地带。对监管者来说,可能会担心其会否带来系统性风险、缺乏结算最终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来说,也担心法律风险和沉淀资金的“双刃剑”作用。那么无论从监管部门,还是具有清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自身来看,都面临如何促进转接清算业务更加规范发展的问题。由此来看,《决定》出台有助于通过开“正门”促使第三方支付的分布式清算走向更加稳健和规范,有利于引导民营资本对银行卡清算领域的合理介入。这些相应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可以参与到银行卡清算市场建设中。
但是,进一步来看,部分事实上已经具有转接清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单独申请卡组织,可能需要投入更大的成本,也不一定获得理想结果。相对而言,支付企业、银行、其他组织的共同合作发起,可能是更好的结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期望做清算业务的动力,或许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希望现有的清算功能走向“阳光”和“规范”,进一步完善清算业务的布局和风险控制,避免规则缺乏的不确定性;二是完善产业链和构造大平台,对于支付清算产业来说,除了交易和支付产品的创新环节,清算环节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样突出;三是在提供清算服务基础上打造的大平台,也能够用来提供多样的金融增值服务,从而构造网络时代平台经济模式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也是诸多具有互联网企业背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愿望。
此外,各界对于哪些机构能够获得牌照有许多猜想,但需要看到,《决定》的准入条件只是基本条件,还需要深入分析申请机构对于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的实际运营能力,实现“优中选优”,因为银行卡清算组织在各国都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对于效率、稳定性、安全性的要求都极高。根据国际经验,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有限竞争通常是符合各方利益的,而不是过度的无序竞争。因此,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也不能走向大量发牌照的另一个极端。短期来看,一方面,银联和外资卡组织,可能需要重新申请牌照;另一方面,对于新设机构来说,或许更为合理和现实的选择,是推动有条件的各方共同发起成立一个新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从而通过引入竞争,努力在推动银行卡品牌和清算服务的多元化、差异化等方面有所变革。
最后,按照现在《决定》的流程,大概一家机构从申请到最终开业,要有2年的时间。当然具体的程序,还需随后可能推出的相应《细则》加以描述。长远来看,银行卡清算领域的适度竞争,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商户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也是支付清算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随着支付清算体系市场化的推进,未来转接清算体系要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更好的支持作用,就需要在明确风险控制底线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清算市场准入和运营、退出的游戏规则,促使各个卡组织自下而上地进行技术创新,采取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形成多层次、高效率、低风险的跨行转接清算服务体系。
《决定》作为这一改革的起点,未来对于我国零售支付市场的影响可能体现为几个方面:一是提高市场竞争效率,监管者进而将减少行政干预,更多通过立法和司法模式来规范竞争秩序,保护产业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技术创新加速,适度的竞争将给予传统卡组织以更加积极的技术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VISA和万事达等近年来进行的移动支付服务创新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最终将有利于银行卡产业的进一步深化,也对终端客户和持卡人带来更多好处;三是国际化,未来我国支付清算走向国际化的市场“蛋糕”,将为各方带来前所未有的合作空间与发展机遇,我国的卡组织也能够在全球化竞争中壮大实力,真正成为国际金融基础设施舞台的主角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