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变更行程该怎么办? 合同示范文本将有说法

02.09.2015  08:25

  海洋量子号部分游客霸船事件引发各界关注。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工商局获悉,《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已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有望提早推出。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的意见征询稿,行程中发生纠纷,游客应按事先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得损害邮轮方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等情况,合同提供了处理方案。“如果事先通过约定,消费者同意,且在行程前或行程中发生邮轮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的情况,可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起航延迟、港口停靠时间缩短、返航延迟抵达,但船上会提供餐食和各项服务,且邮轮本身也是此次旅游的游览娱乐所在地,则乙方可不退还旅游费用;无法停靠目的地港口,乙方退还该港口港务费以及未发生的岸上观光费用;行程自然天数减少,乙方扣除已实际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按照减少行程的自然天数所占计划行程的百分比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消费者(甲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与旅游行程单冲突来安排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还明确,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合同的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