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债务“难”追讨 伪造证件来“维权”

28.02.2015  18:01

 

债权人获取债务人身份证及房产后,伪造相关证件,让他人冒充债权人卖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近日,严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间,张某向朱某借款40万,朱某一时无法筹集这笔巨款,缺口有15万,故向自己的朋友严某求助,之后三人一起去公证处,公证内容是张某向朱某借本金40万元人民币,保证于两个月内归还40万元,不计利息。并且附了强制还款手段,逾期收取4倍银行利息,不还款可以由法院将张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进行还款。同时,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放在严某处做抵押。

半个月后,张某一家申请到了经济适用房,考虑到老房子做了借款抵押,为了以后方便出售且不让父母知道自己借款的事情,张某便将老房子租给严某。严某以月租2300元,付了三个月房租以及一个月押金给张某的母亲。

两个月过后,严某和朱某数次至张某新家讨要借款,均未找到张某,故认为张某无力归还借款。2013年12月4日,张某的房子被严某卖掉。张某对于严某卖掉自己的房子完全不知情,而买房者李某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无法过户,遂报警。2014年12月4日,严某在无锡火车站被抓。

经查,因借贷关系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产权证放在严某处保管。后张某将抵押房屋出租给严某,严某取得了房屋的钥匙。2013年12月初,严某声称联系不到张某,便想将张某的房子卖掉以抵借款。“因为我觉得如果通过法院会等很长时间的,所以就自己动脑筋了。”严某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找到了买房者李某。为了顺利卖出张某的房子,严某先是找了一个酷似张某的人冒充他。考虑到房产证上是张某及其父母三人所有,严某便让自己的父母冒充张某父母,并通过路边的小广告为自己的父母做了两张假身份证。之后,又以张某的名义开设了某银行账户。

12月4日上午,在房地产中介公司,买房者李某看到所谓的产权人都已到场,房产证、身份证也都齐全,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标的80万元,李某交了预付款50万元首付款(银行转账),约定过户时交尾款。合同签订后,严某将房钥匙交给李某。合同签订当天下午,李某再拨打严某等三人手机,却发现都已关机。

严某将拿到的50万元,自己留了15万元,给朱某30万元,给冒充张某的人5万元。严某被抓获后,退赔了60万元给李某,希望取得李某的原谅。

目前,严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此,检察官提醒各位,借款抵押财物的时候也应当留个心眼,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证件,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同时,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像本案被告人严某一样采用非法手段“维权”,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触犯刑法,受到法律惩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