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制度,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长期以来,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远低于治理成本,当前本市四个主要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约为现行收费标准的5~7倍,导致排污收费在推进污染治理中的杠杆激励作用比较有限。
为此,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对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是逐步提高四个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先低后高、分步实施”的原则于2015年、2017年和2019年分三步逐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4个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由1.26、1.26、1.00、1.25元/kg调整到8、9、5、6元/千克,逐步向治理成本靠拢。二是提高五项重金属收费标准并全部收费。将污水中的5个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并全部纳入收费范围。三是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为鼓励低浓度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将按照排放浓度高低实施阶梯式收费政策,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同时,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将对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名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保持一致,形成政策聚焦。其中,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通过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可以进一步推动企业污染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污水直排企业截污纳管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本市重点污染治理工作,同时促使企业提高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后,对实施有效治理的企业基本不增加付费成本;对目前治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初期有一定压力,及时加大治理后排污费支出会明显下降;对治理落后或超标排放的企业有较大的惩戒作用。据预测,本次标准调整后,通过政策引导并结合本市相关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计到2017年,本市主要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较2013年减少约46%、66%、28%、15%,到2020年将继续保持小幅下降,对于加快改善本市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本市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上缴财政,排污费使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补贴、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研发和应用,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综合规划处)
上海排污费调整通知 本市排污收费标准调整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