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入围首批健康险个税优惠试点 每年可少缴72元
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优”政策细则正式落地。昨天,财政部网站发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根据《通知》要求,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也就是说,分摊到每个月的最高税收优惠为200元。按照个人收入免缴税上限3500元的标准计算,新政策出台后,个人所得收入的免税标准实际则相应上调至3700元。
让我们来算一笔账,以市民月工资收入5000元计算,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那么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市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700)×3%=39(元)。如此算下来,每年可少缴纳个税72元。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规定,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这表明,目前单位员工福利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团体健康险,也能够享受到该项税优政策。
另外,对于哪些健康险产品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具体的保险产品并不是针对现行市场上销售的健康产品,而是会有专门的保险产品,而这个保险产品的定位将会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本医保相衔接的产品,将打造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最终的产品形态可能是一个包括医疗、重疾、失能等不同责任范围的组合型产品。
上述说法也在《通知》中得到证实,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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