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课以“诈骗罪”惩戒“伪基站”犯罪 法院判处男子8年有期徒刑

26.11.2015  16:43

案情:日薪1500元起,他受雇用“伪基站”行骗


今年5月下旬,有受害人向警方报案称,他接到过一条手机短信,称可以用密码积分兑换礼包。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提示一步步陷入对方设下的圈套,导致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划走758元。


7月2日,上海警方根据举报,在嘉定区某宾馆将李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现年33岁的李某系河北籍人,他于去年花1.5万元,网购了发送虚假信息的移动设备。这套长约40厘米的黑色长方体机器,附带有数据线及天线,还有遥控开关控制机器的开启。并配有笔记本电脑、手机。


案发前,李某曾接到一个陌生QQ号的联络,对方声称是卖该机器给他的人,想请李某干一档发布信息的活,每天通过机器发送信息约5个小时,工资为每天1500元至2000元不等。对方称,会用QQ方式告诉他,指定他前往目标城市,发布设定好的虚假电信信息。


判决:诈骗罪名成立,获刑8年


据检方指控,李某于2015年5月至7月间,在上海多次驾驶租赁的轿车,在静安寺、人民广场等地,使用“伪基站”设备向移动电话用户持续发送26.9万余条诈骗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工银密码器已满足2000元积分现金礼包,请手机登入我行网站wap.95588jj.com并根据提示领取【工商银行】。” 经审理,静安法院决定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释法:为什么不判“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法院以为,“伪基站”设备不具备电信进网许可及无线电发射核准手续,发布时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李某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电信26.9万余条,该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备罪。


同时,李某的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26.9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未遂)。


本案中,李某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犯罪目的,实施“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基准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诈骗罪(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罪名,属于法律上的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法律规定一般采取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该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因李某所触犯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基准刑比诈骗罪要低,故法院对李某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判决。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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