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车险被"锁单" 不解锁无法购买其他公司车险
车险即将到期,市民程女士准备为爱车重新选购车险时,却被告知其车险早已被人保财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提前“锁单”了,如不能解锁将无法进行购买。
没有任何授权就擅自“锁单”,人保财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的目的又是什么?“锁单”又意味着什么?
已在人保存在预确认记录
程女士的车开了近1年,车险即将于11月25日到期,于是通过朋友联系了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准备购买接下来1年的保险。
11月13日,该业务员在帮程女士出单时,系统却显示“重复投保”,原来其保单早已被人保“锁单”,该车已在人保存在预确认记录,保险期限是2016年11月26日00:00—2017年11月25日23:59。
“业务员说,‘锁单’后他就没办法进行操作,必须要解锁后才行。”对此,程女士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锁单”一词还是第一次听说,人保凭什么未经她同意就擅自“锁单”,这么做的目的又是什么?
据程女士介绍,上个月有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员打来电话,推销他们的保险,但她都没有确认,其中人保也发来两条短信,一条告知其去年的保险订单购买额度为6000元,另一条则是其车辆保险将于11月份到期。
不解释原因却继续推销
14日下午1点左右,程女士向人保进行了电话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如果不买的话可以进行撤销,“能够撤销是一回事,但我更想知道的是为什么没有联系就‘锁单’?”
15日早上,程女士又接到了人保的信息,询问其是否有人处理了她的投诉,如没有请回复“1”,程女士按照操作回复了“1”。之后就接到了自称是杨浦人保业务员(工号1231130058)的来电。
该业务员称就是其锁了程女士的保单,但是并没有解释为何“锁单”,反而极力推荐自己公司的保单,并提出了不少优惠条件。
“你为什么要锁我的保单,事先也没有询问过我,怎么获得我的信息的?”程女士质问。
对此,对方表示,别人让他做的保险订单额度,并让他“锁单”。
“是谁让锁的?”程女士追问。对此,该业务员避而不答,还满不在乎地说:“你有没有损失,没有损失我帮你解锁,撤销订单就好了呀。”
业务员一次次避重就轻令程女士非常气愤,在她看来,“假如人保在我车险到期前一两天才取消锁定,那我就来不及去别家公司投保了。而且之前有好几家保险公司联系过我,每一家的优惠都不一样,因为人保的擅自‘锁单’行为,导致我无法投保,这难道不是损失吗?”
最后在程女士的强烈要求下,上述工作人员才取消了保险锁定。
各方“踢皮球”不愿担责
尽管杨浦人保业务员承认“锁单”是其所为,但是谁指使他这么做的?保险公司的操作方式究竟是否合法?自己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程女士心中的疑惑越来越多。
对此,人保的工作人员解释,业务员如需建立保单,需要提供车主的个人身份证信息及车辆行驶证信息等。最初是一家叫唯佳的经纪公司拿了程女士车辆的信息,叫人保杨浦支公司帮助购买保险,公司才安排了业务员跟进,从而形成了“锁单”。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唯佳经纪公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解释,公司与多家4S店有合作,平时的流程是4S店提供顾客的信息后,就直接向保险公司下单。“我们是接到4S店的信息后才会操作的,这中间可能产生了误会。我们不会强买强卖的。钱在顾客手上,还没付钱,保单也出不来。”
程女士购车的4S店则表示,程女士的车辆保单去年就是通过该店购买的,今年也曾进行过资询,也表示过想购买人保的车险,可能是工作人员在操作上存在失误,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提前准备下单造成。
“锁单”前,业务员无需向车主进行电话确认吗?对此,人保工作人员表示,自推出“电话保险”后,在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业务员进行预操作,但需收到支付款后才能正式“出单”,并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客户。“公司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为拉业务私自‘锁单’,如查实公司会进行处罚。”
[业内揭秘]
“锁单”并不鲜见,实质是违规占单
何先生是一家知名保险公司车险部门的负责人,据其介绍,“锁单”在业内被称为“占单”。“一个客户可能会有好几家公司的业务员来联系,但其中的一个在保险系统里暂存好了保单,然而,一旦交强险被存单锁定后,其他保险公司业务员就没办法再做了,如此就可以减少竞争,把业务拿到自己手里。”
何先生解释,近年来车险业务成为各家财险公司竞争的焦点之一,为争抢业务而产生的违规行为花样繁多。财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车主的核心信息,从而在交强险平台提前出单,“迫使”车主在自家公司投保。车主虽然可以要求撤单,但肯定不是一个电话就能解决,因此大多忍气吞声就此投保,由此产生的投诉时有发生。
“前几年这种情况相对多点,现在保监会查得严,而且保险公司也抓得紧了,‘锁单’相对少了许多。”何先生说。
那么,怎样保护个人信息避免遭遇“锁单”呢?何先生表示,在车险询价过程中,只需要告知车型、车龄、理赔记录以及所需险种即可,完全不用告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果车主在投保时遇到了被‘锁单’的情况,除可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投诉外,还可以向交强险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锁单’的保险公司进行撤单。”
[律师说法]
故意“锁单”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认为,“锁单”的行为,看似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实际上的损失,但此行为已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锁单”没有得到消费者的确认首肯,还给消费者的自愿消费过程造成了阻碍。“如果车主是在保期的最后一天才发现此情况,造成无法即时完成新的保单购买,在此期间又发生意外的话,那车主完全可以向‘锁单’的保险公司及业务员追责。”
葛志浩举例说,有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利用不能重复办理交强险的规定,在没有通知确认的情况下,提前给车主出了保单,再行向车主要钱,遭到了拒绝,最后只能走退保手续。而退保后个人记录会发生变化,不能享受无赔付续保的折扣优惠,最后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均被告上了法院,车主赢了官司。“一方面,车主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来说,保险公司‘锁单’后如被消费者发现,势必会产生不信任感,所以靠‘锁单’的做法增加业务,也许会丢失更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