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8.12.2017 14:42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药监稽〔201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0日
相关附件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8.12.2017 14:42
总局出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法〔2017〕125号
各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综合处,电子邮箱:fzszonghechu@c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