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 老人离婚再婚子女不得干涉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进行全体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看望老人,子女不得干涉老人再婚,不得限制老人的合法居住权。
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是此次立法明确的家庭养老法定义务。赡养人不仅有义务照料老人的生活,也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草案修改稿将"赡养人"修改为"家庭成员",倡导性规定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同时,老年人婚姻权利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财产、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不少代表认为,修订草案缺少家庭扶养的内容,按照上位法有关规定,此次修改稿增加相关内容,"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特别增加了支持、督促家庭养老的内容。草案修改稿新增第19条内容: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如果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修订案草案第10条第二款提出: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在一审及征询公众意见的过程中,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民提出,赡养是由国家大法确定的法定义务,无论赡养人是否作出书面赡养保证,都不影响赡养人履行法定义务,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一意见应该予以采纳。目前,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删除"书面赡养保证"的内容。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