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 | 黄绮:收买和拐卖妇女儿童应当同罪同罚
3月5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话音刚落,现场就响起了掌声。列席开幕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内心更是激动,“说得太有力度了!”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更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直是黄绮关注的焦点。在她看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之所以很难根除,主要原因在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男尊女卑的陋习根深蒂固以及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等。而这一犯罪行为有时还伴随绑架、强奸、非法拘禁等罪行,可能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痛。
“当务之急是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黄绮说,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在刑法第241条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为什么刑罚不一致?” 黄绮表示,收买和拐卖是共同犯罪,应当同罪同罚。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刑法第242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黄绮建议,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让这部分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于拐卖人口犯罪中存在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则须加大数罪并罚力度,罚当其罪。“目前司法实务中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刑期普遍不高,因此依法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而要让一些群众转变拐卖妇女儿童的观念,加强普法宣传也是重中之重。“要让大家知道拐卖妇女儿童不止是陈规陋习,还是一种刑事犯罪。要在广泛开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排查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立法、加重刑罚,配合强制报告制度和普法宣传,全方位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更好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黄绮说。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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