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浦东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铁路东站核心区旁的这些土地将被征收
为配合浦东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铁路东站2.2平方公里核心区
G1503西侧1.32平方公里
集土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已发布
征收土地的范围是哪些?
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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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预征地告[2021] 第702号、7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9]12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浦东新区祝桥镇,东至G1503,南至金亭公路,西至川南奉公路,北至祝钦路。
二、土地用途:
土地储备。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告知书发布后,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备注: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本文来源:浦东发布 作者:浦东发布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