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研人员收益比例不低于50%
关系着科技人员“钱袋子”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19年,如今究竟做了哪些修改,又传递了哪些信号?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科委相关专家。
法律保障,50%成收益下限
“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在科研人员的激励与分配上。”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吴寿仁说。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与科研人员商定奖励报酬的……科技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这一条不仅将科研人员可获得收入的比例从过去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在表述上也有变化。
大量科研成果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成果变“陈果”,是我国科技转化低的现状,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管理处副处长杨慧娜认为,背后原因是科技人员没有将成果转化的动力。
吴寿仁解释,过去条款上写的是“允许”提高到50%,现在是不低于50%,而且规定了即使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也不得低于这个比例,简而言之,在任何情况下,50%都是科研人员能够得到收益的下限。
事实上,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就提到,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比例可以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但现在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吴寿仁说,“科研人员的利益有了法律保障,如果不按照这一比例执行,就是违法。”
义务明确,行政人员不能再“摸鱼”
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纵刚介绍,受考核制度所限,某些高校、科研院所的行政人员并不热衷于做成果转化,由于没有相应考核指标,少做少错成了这些人的内心写照。
这种想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就行不通了。吴寿仁说,新法用“引”和“逼”两套机制促进成果转化,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是“引”,明确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是“逼”。
新增的21条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这样的年度考核“紧箍咒”在纵刚看来,是对他们这样的服务机构的一大利好,“应该会大大减少行政人员做转化推三阻四的情况。有了积极性,他们不能再‘摸鱼’了。”
放开管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52条,比修改前37条约增加了40%的内容,同时也删除了一些条款,吴寿仁介绍,删除的主要集中在涉及政府审批、政府职能方面的内容。
比如原16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一条在修改后的法律中予以删除。
同样涉及国家评估、审批、纳入地方或国家规划的原19条、20条也被删除了。
原14条中科研人员与单位协议做成果转化有一“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附加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很难界定,修改版删除了这一限定。
专家们认为,“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比想象的步子迈得更大,可发挥的空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