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质量技监局执法总队、自贸试验区分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和《若干意见》的具体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新老目录”的衔接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目录和《若干意见》,全面对照新、老目录(或称原目录),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新目录与原目录之间的衔接工作。
对纳入新目录监管的特种设备定义以及代码、种类、类别、品种等具体事项,各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及时掌握,对新目录与原目录不一致的,应按新目录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调整,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事项的,应做好必要的解释和告知工作。
对原目录范围内、新目录范围外的设备,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醒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提醒,同时向区(县)政府或安委会报告。
二、有关档案和数据的整理工作
为使各区(县)及时做好特种设备相关数据的清理工作,我局将于近期制定新目录之外的设备数据预处理方案(详见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网)。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若干意见》的要求,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逐台清理并核对准确。对原目录范围内、新目录外的设备档案和数据应摸清底数、单独存储。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的清理及存储工作。
三、有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事项
对原已经使用登记而现不在新目录范围内(不需要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通知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收回使用登记证。对未收回或无法收回使用登记证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申明原使用登记证失效。
四、有关锅炉安全监管的事项
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梳理出的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锅炉应逐台进行确认,并向锅炉使用单位书面告知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向区(县)政府或安委会报告该类锅炉的在用状况以及为确保该类锅炉安全运行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建议。
按照区(县)政府的要求,发挥区(县)安委会平台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街镇、工业园区等有关部门建立该类锅炉数据台账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巡查。
五、有关电动葫芦安全监管的事项
对于单独安装使用的承重形式固定的各类电动葫芦不再作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不再受理其施工告知、使用登记以及不再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带式电动葫芦等品种作为起重机部件,纳入起重机整机安全监管范围。
六、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考试项目、考试用特种设备应在新目录范围内。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不再进行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和汽车起重机司机的考核、发证和到期复审工作。
七、有关检验的事项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档案及数据整理工作。在开展检验业务时,如涉及原目录之内、新目录范围之外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停止相应的法定检验业务,同时通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新目录以及《若干意见》,各单位应及时调整、修改和规范有关规章制度、证书、报告以及数据信息系统等。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