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范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使用和流转,根据《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在用客车额度”),是指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并已启用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在用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下设的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在用客车额度,实行“自用为主、规范流转”的原则。
第五条(总体要求)
在用客车额度不得擅自转让,持有人确需转让的,应当纳入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第六条(额度证明材料)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持有人可以凭该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更新车辆或者申请在用客车额度委托拍卖等手续。
第七条(更新车辆)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后,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委托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需要转让在用客车额度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拍卖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中可以明确参加拍卖的具体场次、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
拍卖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受理点,开展在用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受理、审查、登记、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拍卖规定)
在用客车额度个人持有人和单位持有人应当分场委托拍卖。
具体拍卖的规定和程序,按照《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
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凭相关证明凭证向额度管理办公室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户名变更后,直接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
1.本人姓名或本单位名称变更的;
2.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
3.在用客车因原持有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
4.额度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周转额度)
用于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二手客车的转移登记、上路展示和必要移动所需的周转额度或周转指标的具体申请、使用和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