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牌无照三轮车被扣 状告交警部门败诉
今年3月的一天,虞某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交警拦下,警察告诉他,这辆车是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但未悬挂车号牌,驾驶人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且未能出示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认定车辆有被盗抢嫌疑。警察当场扣留下了这辆车。虞某不服,状告警方,一路官司打到中级法院,结果他还是败诉了。
2015年3月12日10时15分许,虞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松江某路被执勤交警拦下。经查,虞某驾驶的车辆可综合认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而该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且未能出示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松江交警支队民警当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虞某实施了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虞某不服,诉至原审松江区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强制措施。
虞某诉称,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并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虞某实施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错误,事实不清。
原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依法扣留车辆。本案中,松江交警支队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并结合涉案车辆的特质认定该车辆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并无不当。虞某驾驶该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未能出示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之后也未提供上述凭证,因此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该车辆有被盗抢嫌疑亦无不当。松江交警支队依据《程序规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被诉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形。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虞某的诉讼请求。虞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