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条例表决通过 创设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29.07.201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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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记者詹顺婉7月29日报道:继政府层面的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出台,上海土壤保护领域迎来又一个利好。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创设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企望通过立法之手,防范这一“看不见的污染”。

  据了解,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但相关法律、法规仅作了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本市土壤污染实际情况,此次上海环保条例修订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创设性规定。

   防范:定期为土地“体检” 政府企业都有责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对于“毒地”的干预很可能后知后觉,因此提前防范成为土壤污染治理的重点,通过“常态化”监控全面及时了解污染信息,则成为重中之重。对此,条例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首先,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其次,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告。最后,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

   治理:要用地先修复 地下水需评估

  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劣势工业企业纷纷易地、搬迁改造,其中遗留的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为此,条例对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的情况作出严格规范。规定: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复,方能投入使用。

  此外,条例还针对耕地土壤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提出:非农业用地转变为农业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经评估符合农业用地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

   责任:谁污染谁埋单 政府“兜底

  土壤治理修复过程漫长且复杂,大量资金投入是其中无法回避的难题。这笔钱该由谁出?谁是土壤污染与修复的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针对企业倒闭、历史存量地块责任主体不明等情况,条例则提出政府应该实行“兜底”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

  对于不履行修复责任的行为,条例也设置了相关罚则: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