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商场欺诈要求赔偿 一审败诉

12.10.2014  10:12

  认为在双安商场购买的戒指材质与销售票据标注不符,消费者刘先生将商场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刘先生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先生诉称,2013年9月15日,他在双安商场购买了一款戒指。在他支付1.4万元后,销售人员在销售票据上注明了“18k白金天然托帕石戒指”,并向其出具了交费小票。但经过相关检测,该戒指实际为18k黄金。刘先生认为双安商场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双安商场支付一倍赔偿。

  双安商场则辩称,销售票据上的手写文字,系由于刘先生的诱导所致,商品附随的国检证书、销售凭证、销售小票及机打发票、流水单上都明确载有“18k金宝石戒指”的打印字样。采用“18k”标注的贵金属只有金,不可能是铂金或其他贵金属。而“18k”金又有黄色、白色、红色等各颜色,故双安商场售货员所写的“18k白金”意思是“白色18k金”,双安商场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在选择商品时见到的附随国检证书,交费时取得的销售凭证,交费完毕后取得的打印小票上都明示了戒指属性为“18K金”。刘先生在索取商品时,销售人员还出示了柜台流水与刘先生核对,刘先生核对了戒指与流水单后在流水单上签字,确认了其购买的商品为“18K金”戒指,双安商场在以上的销售阶段中均尽到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对于销售人员为什么在小票和发票上书写“18K白金”的事实陈述不一致,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故在现有证据材料基础上,刘先生“因宣传人员不实陈述,导致他对商品属性错误的认识,继而购买”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