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海外代购?个人进境携带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未报关将暂扣

31.03.2016  15:32

图说:海关总署严打海外代购,个人进境携带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未报关将暂扣。来源:CFP

  【新民网讯】海外代购要当心了。

  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2016年第14号公告,明确提出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暂存的5类情形,分别是: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属于上述5类情形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将被海关暂不予放行,可以暂存。

  上述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何为“自用、合理”?

  按照现行规定,中国旅客进境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将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部分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当然,烟酒、手机、电视等20种商品还另有规定。

  事实上,各地海关此前已多次提醒过,旅客进出境携带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数量”。

  行业观察人士认为,这次海关总署再度发文重申这一精神的同时,还明确了诸多执行细节,将便于地方执行。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出炉的当下,海关总署重申上述要求,也被视为严打海外代购的一种举措。

  此前的3月24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述新政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此举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流向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

  为此,不少业内人士也判断,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 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 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 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 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据自贸区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