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滑雪时摔伤将对方诉至法庭 被告承担40%责任

30.06.2015  11:08

  日前,在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旅游纠纷中,王先生就在滑雪过程中摔倒受伤花费大量费用,旅行社和滑雪场也因自身管理不善而承担40%的责任。2012年1月15日,50岁的王先生报名参加上海某旅行社推出的“精致一价全包”旅游项目,在其安排下前往黑龙江某度假村旅游、滑雪。王先生并没有滑雪经验,1月17日,王先生在滑雪场滑雪时,本该在A1雪道的他却在中途误入高级别的A2雪道,由于坡度变大,他一下子就失去了控制,并在雪地上连续翻滚,最终摔倒在地受伤。王先生当场就无法站起来了,经过鉴定,此次摔倒造成他颈椎外伤、颈髓损伤、双上肢不全瘫。

  由于就赔偿协商未果,加上多方就医,王先生一直到去年6月才将旅行社和滑雪场经营者告到法院。王先生认为,他误入的A2雪道因为人工造雪形成了冰面,且该雪道坡度为32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0度上限,经营者未对上述情况及可能的危险做出任何警示和说明。同时,他还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在其网站及宣传手册上将滑雪这一高危险性项目粉饰成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旅行社、滑雪场经营者都应为他的受伤承当相应责任,王先生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滑雪场经营者认为,王先生摔倒受伤是因为其不具备相应滑雪技术而擅自进入高级别的雪道所造成,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旅行社认为其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企业,其为王先生代办的旅游服务项目合法,因此他的摔伤与己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山地滑雪运动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两原告未能在风险告知及设施设置方面尽到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