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部游泳场所卫生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将于6月1日起实施

18.05.2015  17:03

  本市首部游泳场所卫生地方标准《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3月19日发布,将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市卫计委监督所作为起草单位,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等单位参与制定。
  新标准充分结合本市游泳场所现状,并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积极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相关标准,在诸多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一是卫生指标更加科学。标准从保障人体健康角度出发,与原来国家标准相比,增加了化合性余氯、臭氧、三卤甲烷、氰尿酸、氧化还原电位等水质指标,以及甲醛、苯、新风量、PM10等室内空气卫生指标。其中,氰尿酸、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都是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判别水质情况的指标,在新标准中引入该指标,弥补了国家标准的不足;同时,标准严格要求了一些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指标,如标准中规定游泳池水浑浊度低于1NTU,与目前国家标准5NTU相比,有了大幅下降,已接近国际标准;微生物指标规定菌落总数100cfu/L以下,总大肠菌群100mL不可检出。二是明确每日新水补充量。新标准对泳池补充新水进行了定量规定,要求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每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为了更精确地掌握泳池补水量,标准还要求游泳场所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有条件的还可以安装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三是进一步加强水质循环消毒措施。一方面要求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池水循环设备应达到池水循环周期不超过4小时,以确保泳池水循环效果。四是提倡控制人数。标准规定人工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据此可以核定该游泳场所最大接待人数;并要求游泳场所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数量不超过最大接待人数。五是加强游泳场所自检工作。标准要求游泳场所在每次自检时,除了余氯、PH值、温度外,新增了浑浊度指标检测。为保证检测真实性,标准还要求水质自检情况应有游泳池视频监控及书面记录,以备查验。同时,要求游泳场所应配备直读的检测设备,改变过去用目测比色法进行自检的方式,提高检测准确性。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游泳场所一旦发生水质微生物指标未达标等6种情形,必须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4月30日,市卫计委和市体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夏季开放期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本市夏季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质监局将会同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有效推进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