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

22.07.2014  03:02

沪食药监药安〔2007〕727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药品生产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我局将在全市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包括所有注射剂类药品。

目前未生产的品种暂不进行核查,待企业拟恢复生产时再申请核查。

二、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查主要从生产品种的实际生产工艺和处方、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风险评估、以及生产工艺和处方是否变更、变更理由等方面进行。

工艺变更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及限度等的变更。

处方变更包括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辅料用量、辅料来源(包括型号、级别)等的变更。

2、申报登记

2007年11月15日之前,有关生产企业应完成所有生产(包括断续生产)的大容量注射剂产品的申报登记。

2007年12月15日之前,有关生产企业应完成所有生产(包括断续生产)的血液制品、疫苗及中药注射剂产品的申报登记。

2008年1月31日之前,有关生产企业应完成所有生产(包括断续生产)的其它注射剂产品的申报登记。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上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申报资料

(1)《注射剂类药品汇总表》(见附件,可登录我局网站下载电子表格);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注射剂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4)生产设备一览表(编号、型号、生产能力)、生产设备平面布置图;

(5)申报核查品种的有关资料;

a.批准生产的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有关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

b.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c.现行的生产工艺、处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如有变更);

d.药品质量标准、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

e.使用的生产设备及编号;

f.生产工艺、处方变更情况和变更理由;

g.研究或验证资料;

h.对此品种的风险评估;

i.其他有关资料。

(6)对上述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资料中,(1)、(4)、(5)请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

4、监督核查

我局对完成申报登记的品种组织监督核查,时间安排如下:

2007年11月15日-12月15日进行大容量注射剂的核查。

2007年12月16日-2008年1月31日进行血液制品、疫苗及中药注射剂的核查。

2008年2月1日-2008年4月30日进行其它所有注射剂产品的核查。

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类情况将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抽验。

三、工作要求

通过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变工艺和处方等与产品注册、质量管理相关的研究和申报行为,排除注射剂类药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隐患,确保药品生产质量,防止严重质量事故的发生。

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凡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生产工艺和处方,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仍不按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有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具体要求,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或我局网站(www.shfd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 注射剂类药品汇总表(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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