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先后两次行贿村支书405万 案发自首获缓刑

25.05.2015  11:28

  公司女老板杨某为了在土地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向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的村支书项明星行贿40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现年44岁的女子杨某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密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北京津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由北京津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大唐庄村41亩土地。2008年4月17日,杨某与北京津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大唐庄村土地投资开发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双方以北京津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对大唐庄村相关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总投资为2516万元,双方各占50%股权,各投资1258万元;双方各派经理一名、财管人员一名进行管理,项目利润双方各占50%。

  杨某为了在土地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两次给予大唐庄村主管协助政府对该村进行土地开发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项明星405万元。案发后,杨某于2014年11月18日向密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行贿事实。

  受审时,杨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密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其自首,且有悔罪表现,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相关案情

   村支书受贿已获刑

  收受杨某贿赂的项明星,早在2013年3月就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目前已被判刑。

  据检方指控,项明星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7月间,利用担任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密云镇政府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公司谋利,非法收受该公司股东给予的钱款465万元。行贿人除了杨某外,还有另外一人。

  2012年2月,密云县纪委找项明星调查村里涉案地块的一级开发情况,项明星主动交代自己收受了465万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