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大民生保障标准今调整 医保封顶线提至42万
本报讯(见习记者 陈逸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以及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5类社会救助标准也同日调整提高。
最低工资增至2190元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到19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工资增长指导平均线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为9%,下线为4%,上线为14%。
失业保险金三档均增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616元/月提高到1752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从1010元/月提高到1095元/月。
同时,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21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调整为231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三项标准提高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70元/月。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医保封顶线提至42万
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同时,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5类社会救助标准提高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其中重残无业人员、社会孤老残幼、三胞胎和司法老残等4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至370元不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