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烧毁浦东一ATM机:我没钱了要让别人也没钱取
原标题:男子烧毁上海浦东一ATM机,原因竟是打工被辞退:“我没钱了,要让别人也没钱取”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新场镇一家银行工作人员凌晨时分发现,该银行ATM机被人烧毁。根据银行监控视频等线索,警方很快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而据李某交代,其作案的原因竟是自己被辞退后,“我没钱了,要让别人也没钱取”。
5月6日凌晨2时30分许,位于浦东新区新场镇的某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银行自助柜员机被烧得面目全非,立即报警求助。
记者看到当时的银行监控视频显示,当天凌晨1时许,一名身穿棕色外套,头戴黑色口罩的男子进入自助银行大厅,他先是拿着记号笔对着ATM机的摄像头一阵涂抹,然后又取出随身携带的煤油罐将煤油滴撒在在ATM机上,并点燃蜡烛对ATM机进行焚烧。同时,还从拎包内拿出榔头、撬棒对ATM机实施破坏。
接到报案后,浦东公安分局惠南分区指挥部会同新场派出所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处置,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将涉案男子的体貌特征通报巡逻警力。就在当天上午6时许,参与设卡盘查的民警在新场镇古恩路附近发现一名手提拎袋的男子,经辨认,该男子外貌特征与此前通报的犯罪嫌疑人十分相似,民警迅速上前将男子制服,并缴获缴获撬棒、打火机及煤油罐等作案工具。
经审讯,该男子姓李,系外地来沪人员,其对窜到银行放火焚烧ATM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民警问起其此举的动机时,李某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打工被辞退,现在没有钱了,要让别人也没有钱取”。
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李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毁坏ATM机目的是为拿走其中的钱款,则涉嫌盗窃罪。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ATM机的行为作为手段,既符合了损坏公物罪的构成要件也构成盗窃罪,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的,按照法律规定按照重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悉,一般来说损坏公物罪的刑罚较轻,盗窃罪的刑罚较重,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则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