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打造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监督“升级版”
“早起拉开窗帘,看到天空被雾霾笼罩;打开电视机,看到‘牛奶河’、树木被盗伐、濒危野生动物被猎杀的新闻,内心十分沉重。而这种沉重也似乎在潜意识中催促我们应当做些什么。”作为一名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处长张建忠近日向记者谈到生态环境保护话题时,神情非常凝重。
正如张建忠所言,生态环境遭到人为破坏,已成为百姓心头之痛。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助力守护青山绿水,是每一个检察官应尽的责任。
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护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也多次指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想民之所想,忧民之所忧。在回应百姓关切上,检察机关走在实干的路上。近年来,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注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形式。其中,连续三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有力震慑了犯罪,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2013年4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期间,查办数量最多的为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两个领域,占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通过总结各地办案情况和数据分析,最高检清晰地认识到,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单列出来,通过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打击力度,不仅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认识立即转化为行动。2014年2月,最高检决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这两类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犯罪,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成效显著。
而作为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升级版”,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下称“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并确立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一批背后职务犯罪”的工作目标。
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贯彻落实自然掷地有声。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启动以来,各省级检察院全部成立了以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检察机关在认真落实最高检统一部署的同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纷纷开展了有自己特点的“小专项”活动。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坚决打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所涉刑事犯罪,突出查办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福建、浙江、内蒙古、海南、辽宁、上海、江西、四川、云南等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专项工作,突出重点,依法办案,有力惩治了生态环境领域犯罪行为。
办案数据,往往能够客观体现工作成果。数据显示,今年3月至8月,通过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216件151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159件1408人。各地通过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并移送多起和破坏环境资源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仅青海省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涉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2件26人。
最高检连续三年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部署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展现了检察机关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态度与决心。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虽然在专项活动中,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保护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现象仍然突出,接下来在推进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健全相互之间的联席会议、案件咨询和移送、重大案件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涉嫌犯罪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增强建设美丽中国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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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重点
根据最高检制定的工作方案,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要重点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严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侦查权。推动在环境资源监管领域普遍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促进“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专项活动重点监督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部犯罪,监督的重点情形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