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月起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具体举措一览

09.07.2019  21:21

  原标题:两项工伤待遇 本月起调整标准

  本报讯 (劳动报记者 罗菁)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上海从本月开始,针对工伤1至4级的人员,正式执行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这两项标准分别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960元/月,致残二级工伤人员增加87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81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76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386元/月,致残二级6911元/月,致残三级6484元/月,致残四级6082元/月。

  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8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