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01.08.2018  15:37
上海市司法局: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具体管理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设立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取消本市“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项目。   二、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客观题考试132元/人次,主观题考试85元/人次(均含上缴司法部考务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由你局向在本市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   四、上述收费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你局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五、请接通知后即至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项目调整与票据领购手续。你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并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规定自2018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报名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17〕11号)、《关于重新核定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4〕4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7月16日
关于《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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